认缴制下的“要求”本质
认缴制并非“不缴”,股东仍需按章程约定时间履行出资义务。章程中约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即是法律层面的“要求”。虚高注册资本将放大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的法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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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体现,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自2014年《公司法》修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虽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及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但“注册资本金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诸多细节与行业特殊性需要企业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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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并非“不缴”,股东仍需按章程约定时间履行出资义务。章程中约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即是法律层面的“要求”。虚高注册资本将放大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的法律责任风险。
部分行业因涉及公共利益或特殊监管,法律行政法规保留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劳务派遣公司(200万元)、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不同等级有金额要求等。
虽取消强制验资,但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公司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缴信息。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等特定情形,验资报告仍是法定要求。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